2020-05-26 09:36 | 來源:上海證券報 | 作者:黃紫豪 | [銀行]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對于小微企業信貸融資,不得在貸款合同中約定提前還款或延遲用款違約金,取消法人賬戶透支承諾費和信貸資信證明費。...
促進資金直達實體經濟,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又有新舉措。記者昨日從銀保監會獲悉,為進一步規范信貸融資各環節收費與管理,維護企業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降低企業融資綜合成本,銀保監會近日聯合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民銀行和市場監管總局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信貸融資收費降低企業融資綜合成本的通知》(下稱《通知》)。
《通知》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以融資各環節為主線,以是否提高融資綜合成本為標準,同時考慮信貸資金供給側和需求側,對信貸、助貸、增信和考核環節收費行為及收費管理作了規范,強化了內部管控、外部監督與激勵的作用。
《通知》明確不同融資環節要求。在信貸環節,要求取消部分涉企收費,細化嚴禁貸存掛鉤和嚴禁強制捆綁銷售等現有規定,鼓勵銀行提前開展信貸審核。
具體而言,取消信貸資金管理等費用。銀行不得收取信貸資金受托支付劃撥費。對于已劃撥但企業暫未使用的信貸資金,不得收取資金管理費。對于小微企業信貸融資,不得在貸款合同中約定提前還款或延遲用款違約金,取消法人賬戶透支承諾費和信貸資信證明費。
嚴格執行貸存掛鉤、強制捆綁搭售等禁止性規定。除存單質押貸款、保證金類業務外,不得將企業預存一定數額或比例的存款作為信貸申請獲得批準的前提條件。不得要求企業將一定數額或比例的信貸資金轉為存款。不得忽視企業實際需求將部分授信額度劃為銀行承兌匯票,或強制以銀行承兌匯票等非現金形式替代信貸資金。不得在信貸審批時,強制企業購買保險、理財、基金或其他資產管理產品等。
銀行應根據企業申請,在存量貸款到期前,提前做好信貸評估和審核,提高響應速度和審批時效。在企業生產經營、財務狀況和外部環境等未發生明顯惡化時,不得無故提出導致融資綜合成本明顯提高的新的增信要求;不得以斷貸為由提高貸款利率,確保有資金需求的企業以合理成本獲得貸款;不得繼續對“僵尸企業”提供信貸支持,擠占銀行可貸資金,推高其他企業融資成本。
在助貸環節,要求銀行明確自身收費事項,加強對第三方機構管理,評估合作機構收費情況。《通知》強調,實行“兩個嚴禁”:銀行應掌握支持信貸決策的客戶信息,嚴禁將貸前調查和貸后管理的實質性職責交由第三方機構承擔,防止導致間接推高融資成本;嚴禁銀行將信貸資金劃撥給合作的第三方機構,防止信貸資金被截留或挪用,減少企業實際可用資金。
在增信環節,要求銀行合理引入增信安排,從銀行獨立承擔、企業與銀行共同承擔、企業獨立承擔三個角度,對信貸融資相關費用承擔主體和方式等提出要求。
在考核環節,對銀行資金定價管理、信用評級和撥備計提等影響融資成本因素提出要求,并要求績效考核取消不當激勵。
《通知》還要求,完善融資收費管理制度。細化收費制度執行要求,針對不同適用情形實行差異化處理,避免分支機構在執行中“一刀切”。在業務合同中列明服務內容、價格和收費方式等,不得超出合同約定范圍收取額外費用;對于先收費后服務、已收費但業務提前終止的,應確保收費與服務內容匹配。鼓勵對小微企業實施差異化定價策略,按照保本微利原則厘定小微企業融資服務收費標準。
《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實施。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汽車金融公司參照執行。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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