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12 08:43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作者:俠名 | [上市公司]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上海凱利泰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披露的《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顯示,自2012年6月13日至2020年3月31日,公司股東UltraTempoLimited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由12.76%...
中國經濟網北京5月11日訊 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昨日公布的創業板監管函(〔2020〕第64號)顯示,上海凱利泰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利泰”,300326.SZ)于2020年3月31日披露的《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顯示,自2012年6月13日至2020年3月31日,公司股東Ultra Tempo Limited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由12.76%降至5%,變動幅度達7.76%;其中以協議轉讓、證券交易系統主動減持4.94%,因凱利泰實施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股權激勵計劃被動稀釋2.82%。Ultra Tempo Limited在持股比例累計變動達到5%時,未能按照《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規定停止賣出凱利泰股份并履行報告、公告義務,在履行報告和信息披露義務前也未停止賣出凱利泰股票。
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11月修訂)》《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11.8.1條的規定。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凱利泰成立于2005年3月31日,注冊資本7.23億元,于2012年6月13日在深交所掛牌,袁征為法定代表人,截至2020年3月31日,涌金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5010萬股,持股比例6.93%,Ultra Tempo Limited為第四大股東,持股3614.89萬股,持股比例5%。
凱利泰去年年報顯示,秦杰持有 Ultra Tempo Limited 100%股權。
凱利泰于2020年3月31日公布的《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顯示,Ultra Tempo Limited主動減持的原因是為公司引入戰略股東及自身資金需求;持股比例被動稀釋是由于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涉及的股票期權行權、及非公開發行股票所致。2012年6月至2020年3月,Ultra Tempo Limited通過大宗交易、協議轉讓方式累計減持比例為4.03%;通過二級市場累計減持比例為0.91%;因股票期權行權稀釋、非公開發行股票稀釋原因而被動稀釋比例為2.82%。信息披露義務人累計持股比例減少7.76%。本次權益變動前,Ultra Tempo Limited持有公司股份653.74萬股(未考慮權益分派影響),持股比例為12.76%。本次權益變動后,Ultra Tempo Limited持有公司股份3614.89萬股,持股比例為5.00%。
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股東:發行人、創業板上市公司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布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 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第2.1條股東: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所有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并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第11.8.1條規定: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 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后及時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 5%以上的股東及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其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涉及《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的收購或股份權益變動情形的,該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的規定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并及時通知公司發布提示性公告。公司應當在知悉上述收購或者股份權益變動時,及時對外發布公告。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上海凱利泰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Ultra Tempo Limited的監管函
創業板監管函〔2020〕第64號
Ultra Tempo Limited:
2020年3月31日,你公司披露的《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顯示,自2012年6月13日至2020年3月31日,你公司持有上海凱利泰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利泰”)股份比例由12.76%降至5%,變動幅度達7.76%;其中以協議轉讓、證券交易系統主動減持4.94%,因凱利泰實施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股權激勵計劃被動稀釋2.82%。你公司在持股比例累計變動達到5%時,未能按照《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規定停止賣出凱利泰股份并履行報告、公告義務,在履行報告和信息披露義務前也未停止賣出凱利泰股票。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11月修訂)》《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11.8.1條的規定。請你公司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股東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等規定,認真和及時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特此函告
創業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5月10日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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