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13 03:18 | 來源:新京報 | 作者:俠名 | [產業]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藍山集團網站顯示,公司最早為1958年成立的高唐油脂化工廠,后于1993年11月6日成立山東高唐植物油廠,1999年8月13日成立藍山集團。...
圍繞山東高唐縣國企藍山集團“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疑團尚未解開,如今其已被當地另外一家國企申請破產清算。
2月11日,新京報記者從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獲悉,高唐縣人民法院于2月10日公開關于藍山集團的破產清算受理情況,公告顯示,本次破產清算申請人為高唐縣金城建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下稱“高唐縣金城建設”)。
此前新京報記者調查了解到,山東省高唐藍山集團總公司(下稱“藍山集團”)已向當地居民吸收存款長達20余年。2016年,在集團工作超過30年的老廠長許蘭山去世,儲戶存單隨即從第二年(2017年)起無法兌付,直至去年,“樓盤抵債”的方式被提出,該方案遭到不少居民反對,存款爭議至今仍懸而未決。(相關內容請見往期報道《“吸儲”暴雷2年 山東高唐藍山集團“以樓抵債”》)
如今,藍山集團突然被第三方申請破產清算,這給追索存款的居民們又帶來一層懸念:自己的錢是否還能順利取回?
藍山集團網站顯示,公司最早為1958年成立的高唐油脂化工廠,后于1993年11月6日成立山東高唐植物油廠,1999年8月13日成立藍山集團。其2005年曾實現銷售收入17億元。在其出現危機之前,一直是高唐縣人眼中的當地三大支柱企業之一。
藍山集團方面稱:
將會保障償還儲戶存款
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顯示,法院決定采用競爭性遴選方式指定藍山集團的破產清算管理人。
企查查顯示,高唐縣金城建設由高唐縣國有資產管理局持股90.91%,與由高唐縣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100%控股的藍山集團一樣,同屬高唐縣當地國企。
北京尋真律師事務所王德怡律師向新京報記者表示,這種情況說明法院已經受理破產申請了,這些居民與公司之間是普通的民間借貸關系,其債權通常不具備優先性,屬于普通破產債權。普通破產債權順序靠后,獲賠的比例可能會比較低。此外,這個程序十分漫長,公司破產的情況很復雜,有的破產三年都未必能夠清算和分配完畢,法律并沒有規定時限。
原藍山集團總經理、現高唐縣駐藍山集團工作組成員李東華對新京報記者表示,目前與破產清算的申請人金城建設方面還未見面。至于尚未歸還的儲戶存款,李東華稱,“肯定要還”,因為此事涉及人數眾多、影響較大。至于償還儲戶的具體方案,目前尚未形成。
新京報記者致電高唐縣國資委,接線的工作人員表示不了解情況,具體負責同事因疫情影響,在家辦公。
新京報記者此前了解到,藍山集團老廠長許蘭山2016年11月去世后,集團經營狀況急轉直下。企查查顯示,截至2月11日,藍山集團共涉及司法案件247起,其中發生在2017年以后的案件占比高達88%,同時,藍山集團還有27條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全部發生在2018年以后,
李東華稱,由于所涉儲戶屬于一般債權人,“企業要破產的話,要優先償還儲戶好像也有政策障礙,不過,這個錢(儲戶存款),首先要保障它,從處置資產或者處置資產之外來還。”
20年吸儲一朝“暴雷”
老廠長逝后藍山集團走向“以樓抵債”
根據新京報記者此前的調查,多年來,許多當地居民將錢存進藍山集團。“存款不用身份證、沒資金門檻,有錢就能存,一年利率12%。”高唐縣居民張芳(化名)說。
記者從多位儲戶獲得的存單上看到,存單金額從數千元到十幾萬元不等,雖然存單上寫著“高唐藍山集團總公司內部職工儲蓄存單”,但據求證這些儲戶大多不是藍山集團員工。
從公開資料看,藍山集團的“吸儲”已進行了20余年,在老廠長許蘭山過世后4個月(2017年3月)開始無法兌付,而在老廠長去世前后,藍山集團的管理層進行了一些調整。
2016年,呂端義和楊繼萱進入藍山集團,呂端義擔任藍山集團黨委書記。高唐縣政府網站顯示,2012年1月呂端義曾以高唐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的身份出席高唐縣第十六屆人代會預備會議,而在2018年12月10日發布的高唐縣財政局主要領導簡介中,楊繼萱為該局黨組成員。
企查查顯示,2017年9月,藍山集團董事長變更為楊繼萱,總經理及法定代表人由許蘭山兒子許振國變更為李東華,如今,李東華已不再擔任總經理和法定代表人,而是高唐縣駐藍山集團工作組成員。
據記者走訪,從2017年3月至今,藍山集團儲戶手中大量存單無法兌付和計息,除藍山集團外,高唐熱電廠也同樣存在儲戶存款逾期無法償還的情況。一開始,有關負責人于2017年3月承諾每年歸還藍山集團儲戶本金20%。然而,到了2018年,藍山集團僅兌付了本金的10%。
去年3月,藍山集團提出新的兌付方案:對單張余額5萬元以下(含5萬元)和5萬元以上的存單提出了不同的償還方案,前者按照2018年兌付標準兌付,后者采用存單抵頂樓款方式兌付。
由于“以樓抵債”方案對儲戶來說存在現實層面的操作難題,許多儲戶并不接受這一方案。“現在樓還沒蓋起來,還和去年8月的時候差不多。”2月12日,張芳對記者說。
“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特征。”北京尋真律師事務所王德怡律師表示,“這個企業原來在經營狀況好的時候,可能能夠兌付。如果經營狀況不好,或者出現內部貪腐挪用問題,就無法兌現本金和利息了。這種情況應該向公安機關反映,請求公安機關及時立案偵查,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問題。”
北京德恒(廣州)律師事務所謝昕律師認為,從得到的資料來看,如果藍山集團未經人民銀行批準,且無相關證照批文的情況下,向公眾吸收存款,無論其是否能夠如期兌付,都可能存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嫌疑。除此之外,“還應繼續了解這一行為是以國有企業藍山集團自身為主體進行的,還是部分人假借藍山集團的名義進行的。”謝昕說。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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