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05 07:16 | 來源:電鰻快報 | 作者:石磊磊 | [快評]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本次裁定對本公司的影響公司將持續關注上述仲裁事項及其他訴本公司案件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股票代碼:600240 股票簡稱:*ST華業 編號:臨2019-099 北京華業資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涉及仲裁案件的進展公告 特別提示: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仲裁階段:作出裁決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被申請人 ●該案的金額:人民幣6,804.20萬元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本次仲裁對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潤的影響存在不確定性。 北京華業資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披露《北京華業資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編號:臨2018-107),相關案件情況詳見上述公告。近日,公司收到上海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發來的(2018)滬仲案字第2823號《裁決書》、(2018)滬仲案字第2829號《裁決書》,
內容如下: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況 申請人:恒天中巖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天中巖”) 被申請人:北京華業資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案 由:仲裁 二、《裁決書》的主要內容: (2018)滬仲案字第2823號《裁決書》,內容如下: 上海仲裁委員會根據申請人恒天中巖于2018年10月18日提交的《仲裁申請書》,及《北京華業資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第二期)募集說明書》(以下簡稱“《募集說明書》”)中的仲裁條款,于2018年10月 北京華業資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1頁共3頁 22日受理本案。仲裁庭根據《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裁決如下: 1、被申請人華業資本向申請人恒天中巖兌付“北京華業資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第二期)”票面金額人民幣46,900,000元。 2、被申請人華業資本向申請人恒天中巖支付自2018年6月3日至2018年10月18日的“北京華業資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第二期)”利息人民幣1,507,224.66元。 3、被申請人華業資本向申請人恒天中巖支付自2018年10月19日至實際支付之日的逾期利息,該逾期利息以人民幣46,900,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8.5%計算。 4、被申請人華業資本向申請人恒天中巖支付律師費人民幣300,000元、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費人民幣46,900元及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 5、本案仲裁費人民幣344,324元(已由申請人預繳),由被申請人華業資本承擔。被申請人華業資本應向申請人恒天中巖支付人民幣344,324元。 (2018)滬仲案字第2829號《裁決書》,內容如下: 上海仲裁委員會根據申請人恒天中巖于2018年10月16日提交的《仲裁申請書》,及《北京華業資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第二期)募集說明書》(以下簡稱“《募集說明書》”)中的仲裁條款,于2018年10月22日受理本案。仲裁庭根據《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裁決如下: 1、被申請人華業資本向申請人恒天中巖兌付“北京華業資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第二期)”票面金額人民幣19,032,000元。 2、被申請人華業資本向申請人恒天中巖支付自2018年6月3日至2018年10月16日的“北京華業資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第二期)”利息人民幣602,766.90元。 3、被申請人華業資本向申請人恒天中巖支付自2018年10月17日至實際支付之日的逾期利息,該逾期利息以人民幣19,032,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8.5%計算。 4、被申請人華業資本向申請人恒天中巖支付律師費人民幣300,000元、訴 北京華業資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2頁共3頁 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費人民幣19,032元及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 5、本案仲裁費人民幣175,860元(已由申請人預繳),由被申請人華業資本承擔。被申請人華業資本應向申請人恒天中巖支付人民幣175,860元。
二、本次裁定對本公司的影響 公司將持續關注上述仲裁事項及其他訴本公司案件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三、備查文件 上海仲裁委員會(2018)滬仲案字第2823號《裁決書》、(2018)滬仲案字第2829號《裁決書》。 特此公告。 北京華業資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北京華業資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3頁共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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