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15 04:09 | 來源:上海證券報 | 作者:阮曉琴 | [新三板]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新疆中鼎投資公司發起訴訟,要求被告石大科技及實際控制人劉勇杰共同(連帶)給付原告股權回購款350萬元,并支付收益126萬元,以上兩項合計476萬元。
石大科技5月14日披露,公司當日收到法院傳票。
2014年6月23日,原告新疆中鼎投資公司與石大科技全體股東簽署《新疆石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資擴股及股權轉讓協議》,協議約定:原告向被告投資350萬元用于增資擴股,各方同意原告按協議增資完成后,如屆時目標公司仍未實現合格IPO(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除外),在2017年度由目標公司或者實際控制人劉勇杰按乙方投入初始成本加年息8%(不計復利)一次性全部贖回原告所持有的目標公司的全部股權。
截止到起訴之日,公司及實際控制人未能按照約定進行股權回購。為此,新疆中鼎投資公司發起訴訟,要求被告石大科技及實際控制人劉勇杰共同(連帶)給付原告股權回購款350萬元,并支付收益126萬元,以上兩項合計476 萬元。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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