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臺灣央行、金管會、法務部將比特幣定性為“虛擬通貨”,基于比特幣中心化的特質,虛擬通貨交易平臺將被臺灣列入洗防范圍,各交易平臺將配合開始聘雇專門人員做KYC(了解客戶背景)與AML(洗錢防制解決方案)。
“通貨”只是提取貨幣的憑據
“通貨”是什么?它和“貨幣”有沒有區別?
通貨是一種交換的媒介,一種記賬單位(因為它上面標著數字),它可攜帶、耐用、可分割、可找零而且可互換,可互換意味著每一個單位都和下一個單位是一樣的。但貨幣是在這一切要素的基礎上,再加上一個長期的價值存儲。
我們可以理解為,貨幣是存放在金庫里的,是一種價值的承載,并且能長期保持其購買力。而通貨只是一張取貨單,只是貨幣的提取憑據。據此,臺灣政府把流通在各個交易所間的比特幣,僅看作是提取貨幣的憑據,而并非是卯定貨幣的存在。
臺灣更希望“保留市場自由的可能性”
目前全球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對虛擬貨幣交易所和ICO的監管仍莫衷一是。臺灣FSC主席顧立雄曾表示:臺灣不會追隨中國的腳步,將尋求更多有關加密貨幣的監管措施,而防止加密數字貨幣成為洗錢工具是未來監管的主要目標之一。
4月10日,臺灣“法律部門”邀請了兩家臺灣虛擬貨幣運營商介紹虛擬貨幣相關內容,向運營商學習虛擬貨幣相關操作。
6月,人民日報海外版報道,臺灣ICO募資火熱,極有潛力出現未來的獨角獸企業,出于安全考量,臺灣政府部門傾向將其納入監管,管理細則將逐步協商。
8月9日,臺灣地區“行政院”召開跨部會會議,討論是否將虛擬貨幣納入監管,由于國際反洗錢金融行動小組(FATF)9月將開會討論此案,與會官員轉述稱,“行政院”在FATF達成結論后會再度進行研商。
截止目前,臺灣凱基、玉山等4家臺灣銀行提供金流服務,臺金融管理部門已要求銀行須加強交易監控。銀行接受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交易商開戶后,都會將其列為高風險客戶,不能進行網絡銀行業務,比特幣交易商與銀行業務來往一定要到柜臺辦理。
綜上所述,臺灣對于虛擬貨幣、區塊鏈等應用非常審慎,更希望“保留市場自由的可能性”,并以此平衡風險與創新,而各項細則草案紛紛落實,主要針對“納稅”和“風險管控”著手。
下一步將落實相關法律條文?
臺灣財政部部長蘇建榮表示:目前僅針對比特幣與各類虛擬貨幣的交易平臺手續費部分征稅,在2016至2018年3年間征收營業稅將近1,000萬元、營所稅400多萬元。
據悉,臺灣比特幣交易平臺資料目前都是由業者自己提供,其運作多為地下化,當局財政部的法規只能罰到“乖學生”(誠實登記稅籍的從業者),其他地下從業者反而無法可管,因為地下業者根本不會去登記稅籍、提供資料。
由此可見,臺灣新增“虛擬通貨”這一類別,是為把目前登記的平臺列入合法納稅范圍,此舉或將減少相關從業平臺“出逃”的可能性。相關人士稱:預計臺灣下一步將落實“虛擬通貨”相關平臺的法律條文、監管制度,并借此進一步收攏監管。
據臺灣法務部長邱太三表示,預計將在2018年11月之前實施加密數字貨幣的監管機制,具體監管制度由臺灣“內政部”、“中央銀行”、調查局等一起商議。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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