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09 13:45 | 來源:資本邦 | 作者:俠名 | [科創板]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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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9日,資本邦了解到,陜西源杰半導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源杰科技”)回復科創板首輪問詢。
在科創板首輪問詢中,上交所主要關注源杰科技業務模式和市場競爭情況、產品技術、客戶和供應商、收入、成本和毛利率、研發費用、存貨、對賭協議、同業競爭、專利、實際控制人認定及股權代持、募投項目等17個問題。
關于實際控制人認定及股權代持,上交所要求發行人說明:(1)結合張欣穎、秦衛星擔任發行人董事期間的實際履職情況,分析兩人擔任董事但稱不參與具體經營管理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忠實勤勉義務;(2)當前實際控制人認定是否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問答(二)》(以下簡稱《審核問答二》)第5條的相關規定,發行人是否存在共同控制的情形;(3)結合秦燕生和秦衛星合計持股比例與實際控制人較為接近、所控制的企業與發行人的競爭或潛在競爭等情況,對照《審核問答二》第5條的規定,進一步說明是否通過實際控制人認定而規避發行條件或監管要求,發行上市后如何保持控制權穩定;(4)股權代持及解除和借款事項是否有真實、有效的相關協議予以支撐,以現金等非銀行轉賬方式交付資金的金額及占比、原因及合理性,借款的具體時間、資金流向、利息約定及已完成還款的具體依據等。
源杰科技回復稱,根據《審核問答二》第5條的規定,“實際控制人的配偶、直系親屬,如其持有公司股份達到5%以上或者雖未超過5%但是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并在公司經營決策中發揮重要作用,除非有相反證據,原則上應認定為共同實際控制人。”
如本問題第(一)項回復所述,張欣穎和秦衛星不參與發行人具體經營管理,教育及工作背景與發行人所處行業存在顯著差異,未在發行人經營決策中發揮重要作用。
根據公司自設立至今簽署的歷次增資協議,公司及公司的股東均認定ZHANGXINGANG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未將張欣穎或秦衛星認定為共同控制。
根據ZHANGXINGANG、張欣穎、秦衛星和秦燕生簽署的《一致行動協議》,在該協議有效期內,張欣穎、秦衛星和秦燕生在股東大會、董事會行使提案權或表決權等與發行人有關的重大事項上均與ZHANGXINGANG保持一致行動,如前述各方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未能就表決意見達成一致的,最終應以ZHANGXINGANG意見為準。
如本問題第(三)項回復內容所述,ZHANGXINGANG在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和日常經營管理決策方面均對公司保持控制。
綜上所述,將ZHANGXINGANG認定為公司實際控制人符合《審核問答二》第5條的相關規定,公司不存在共同控制的情形。
根據《審核問答二》第5條的規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薦機構應進一步說明是否通過實際控制人認定而規避發行條件或監管并發表專項意見:(1)公司認定存在實際控制人,但其他股東持股比例較高與實際控制人持股比例接近的,且該股東控制的企業與發行人之間存在競爭或潛在競爭的;(2)第一大股東持股接近30%,其他股東比例不高且較為分散,公司認定無實際控制人的。”
根據ZHANGXINGANG、張欣穎、秦衛星和秦燕生簽署的《一致行動協議》,在該協議有效期內,秦衛星、秦燕生均為發行人實際控制人ZHANGXINGANG的一致行動人。因此,在本次發行上市過程中,在股權權屬清晰、與公司的同業競爭及關聯交易、股份鎖定期及減持承諾等方面,秦衛星與秦燕生均適用與ZHANGXINGANG相同的標準和要求,不存在規避發行條件或監管要求的情形。
截至本問詢回復出具日,ZHANGXINGANG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秦燕生、秦衛星所控制的企業與公司不存在競爭或潛在競爭(具體請參見“問題13.關于同業競爭”)。因此,秦燕生、秦衛星所控制的企業與公司不存在競爭或潛在競爭,不屬于《審核問答二》第5條規定的情形;發行人不存在通過實際控制人認定而規避發行條件或監管要求的情形。
本次發行上市后,公司在股東大會層面、董事會層面及日常經營管理層面均能夠保持控制權穩定,具體如下:
股東大會層面,ZHANGXINGANG、張欣穎、秦燕生和秦衛星已簽署《一致行動協議》,根據《一致行動協議》的約定,在該協議有效期內,張欣穎、秦衛星和秦燕生在股東大會行使提案權或表決權等與發行人有關的重大事項上均與ZHANGXINGANG保持一致行動,如未能就表決意見達成一致的,最終應以ZHANGXINGANG意見為準。此外,ZHANGXINGANG已出具書面承諾,自發行人股票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也不得提議由發行人回購該部分股份。
秦燕生、秦衛星及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東已出具書面承諾,該等股東充分認可并尊重ZHANGXINGANG作為發行人實際控制人的地位,在現在或未來均不存在單獨或與其他第三方共同謀求發行人控股股東地位、實際控制權的任何協議和安排,也不存在參與或實施影響發行人實際控制人控制權、控股股東地位的任何行為。因此,ZHANGXINGANG對發行人股東大會具有較強的控制力。
董事會層面,發行人第一屆董事會由9名董事組成,6名非獨立董事中有4位由ZHANGXINGANG提名并獲股東大會選舉通過,3名獨立董事均由ZHANGXINGANG提名并獲股東大會選舉通過。ZHANGXINGANG經董事會選舉擔任發行人董事長職務,且董事張欣穎、秦衛星已與ZHANGXINGANG簽訂一致行動協議,約定在董事會行使提案權或表決權等與發行人有關的重大事項上均與ZHANGXINGANG保持一致行動,如未能就表決意見達成一致的,最終應以ZHANGXINGANG意見為準。因此,ZHANGXINGANG對發行人第一屆董事會具有較強的控制力。
日常經營管理決策方面,ZHANGXINGANG擁有10余年材料科學教育背景并獲博士學位,擁有20余年光芯片行業的研發和生產經驗。報告期內,一直擔任發行人董事、總經理職務,根據《公司章程》和《陜西源杰半導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工作細則》,發行人總經理主要行使主持發行人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制訂發行人具體規章制度等職權。
截至本問詢回復出具日,發行人共有5名高級管理人員,均由ZHANGXINGANG提名并獲董事會聘任,均在各自權限范圍內履職并向ZHANGXINGANG匯報工作。
因此,ZHANGXINGANG能夠直接參與發行人重大經營決策,履行實際經營管理權,并對發行人的經營方針、投資計劃、經營計劃、研發方向、產品規劃及其他決策事項擁有實質影響力。而秦燕生、秦衛星教育背景及工作經歷均與發行人所處行業存在顯著差異,并未參與發行人的日常經營管理,對發行人研發、生產等經營活動不具備控制能力。
綜上所述,秦燕生、秦衛星所控制的企業與公司不存在競爭或潛在競爭,不屬于《審核問答二》第5條規定的情形,發行人未通過實際控制人認定而規避發行條件或監管要求;發行人本次發行上市后可以保持控制權穩定。
綜上,ZHANGXINGANG與張欣穎的股權代持及解除事項存在真實、有效的相關協議予以支撐;各方未就借款事項簽署書面協議,僅達成口頭約定,截至本問詢回復出具日,上述借款已清償完畢,不存在糾紛或潛在糾紛;交付資金方式具有合理性;張欣穎、ZHANGXINGANG不存在為秦衛星或秦燕生代持的情形。
關于對賭協議,上交所要求發行人說明:(1)相關股東是否對發行人、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行使過回售等類似權利,發行人、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是否存在應履行而未履行義務,是否存在糾紛或潛在糾紛;(2)嚴格對照《審核問答二》第10條的規定,說明公司目前對賭協議的清理方式是否符合相關監管要求;除上述對賭協議外,是否存在其他對賭協議,發行上市后對賭協議是否持續有效;(3)發行人關于對賭協議的會計處理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
源杰科技回復稱,公司曾簽署的歷次投資協議及其補充協議中包含由發行人及/或發行人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回購相關股東的持有的發行人股權/股份的條款(以下簡稱回購條款),具體內容詳見本題“一、發行人披露”部分。截至本問詢回復出具日,相關股東未對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行使過回購條款項下的權利。
2020年12月,公司與全體股東簽署了《股東特殊權利條款終止協議》,同時全體股東均已提供《調查表》及書面承諾,表明截至本問詢回復出具日,公司、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不存在對公司股東應履行而未履行義務,不存在糾紛或潛在糾紛。
因此,公司股東未對公司、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行使過回售等類似權利,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不存在對公司股東應履行而未履行義務,不存在糾紛或潛在糾紛。
發行人對賭協議的清理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問答(二)》第10條等相關監管要求;除上述對賭協議外,發行人不存在其他對賭協議;需由發行人承擔個別或連帶責任的對賭條款效力已徹底終止,且自始無效。
發行人歷史上的對賭協議除2020年9月哈勃投資、國開基金、國開科創增資以外,其余對賭協議均未以公司作為回購義務人。2020年9月,增資的對賭協議,約定了公司或創始股東為回購義務人。2020年12月,公司與相關投資者簽訂《股東特殊權利終止條款》,上述回購條款已在當年失效,所以公司未計提金融負債。
因此,公司關于對賭條款的相關會計處理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
為進一步明確前述終止事項,2022年3月,發行人與其全體股東簽署《股東特殊權利條款終止協議之補充協議》,進一步約定歷次投資協議中約定的由投資人享有的,需由源杰科技承擔個別或連帶責任的有關股權回購、金錢補償或其他對未來公司估值進行調整的任何約定無條件不可撤銷地徹底終止,且該等約定自始無效,不附恢復條件。根據該協議,報告期內,發行人不向投資人承擔特殊義務,不存在無法避免的向投資方交付現金的合同義務,因此關于對賭協議的會計處理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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