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21 17:51 | 來源:鳳凰網科技 | 作者:俠名 | [產業]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數據作為平臺經濟時代的新型核心生產要素,數據的開放共享,是平臺經濟創新發展的內在要求,也是提升平臺經濟服務質量的內在要求。......
數據作為平臺經濟時代的新型核心生產要素,數據的開放共享,是平臺經濟創新發展的內在要求,也是提升平臺經濟服務質量的內在要求。2021年1月19日,中國世界貿易組織研究會競爭政策與法律專業委員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大學市場監督法治研究基地、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未來法治研究院、中國人民大學區塊鏈研究院,聯合舉辦了“數字經濟研究聯盟第三十次會議暨落實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 ” 研討會。
鄭州大學法學院教授王玉輝分享了日本反壟斷法修訂的最新進展,并對日本反壟斷法實施經驗進行總結。她指出,日本反壟斷法于2013年、2019年分別進行了兩次重要修訂,修訂的核心為強化反壟斷法執法及制裁的威懾作用。日本對于反壟斷法的制裁強化措施包括三個方面,分別為:修訂課征金計算方法、活化課征金減免制度、構建多元化的反壟斷法解決機制。
第一,修訂課征金計算方法。具體包括,通過延長算定期間、增加不當得利為算定基礎,進而提高整體課征金的算定基礎;對課征金算定率進行大規模修訂,廢除按照行業的差異設定不同課征金算定率的做法,實現算定率一體化;擴大課征金加罰制度的適用范圍,并對追罰主體進行修訂。
第二,活化課征金減免制度。具體包括,廢除減免制度的申請者數量限制,給予全部參加者減免機會;創新性地引入“附加減免”,根據企業對案件查明的協助程度給予不同比例的課征金減免。
第三,構建多元化的反壟斷法解決機制。具體包括,以公正交易委員會行政執法為核心;強化反壟斷相關的刑事制裁和民事訴訟制度;將原本屬于行政機關的壟斷案件爭議最終解決權交由司法機關。
此前,大型數字平臺如Google濫用市場支配地位、Facebook限制和屏蔽開放平臺接口(API)等案,均已被各國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或處罰。在我國,作為社交軟件平臺的微信實施了與Facebook類似的壟斷行為,前后封禁了釘釘、飛書、小紅書等多個第三方應用;京東、拼多多等數字平臺系統之間的封禁行為也不勝枚舉。由于平臺經濟帶來的競爭問題具有一定普遍性,因此遏制大型數字平臺的壟斷行為已成為各國立法主流。
王玉輝對日本反壟斷法的實施經驗進行總結,概括為“立足國情、量化立法、協商民主、正當程序”四個主要方面,為我國反壟斷法改革提供重要的借鑒意義。
首先,反壟斷法需要立足于本國實態進行本土化改革。例如,日本反壟斷法立足于“寡頭壟斷的非競爭性市場結構”、“大企業與中小企業懸殊規模差的二元經濟結構”、“流通領域封閉性、排他性強的市場結構”的國情進行立法與改革。
其次,反壟斷法需要量化立法。例如,日本為防控壟斷案件自由裁量權被濫用,普遍采用量化立法和固定式立法,并通過具體化、類型化的立法模式對量化立法予以細化,彌補普遍適用量化范式的潛在弊端。
再次,反壟斷問題的化解需要倚重官民協商。例如,日本構建了“協調懇談會”制度,高度重視反壟斷案件中官民雙方的意見交換程序。
最后,應當健全正當程序以實現控權和保障。例如,日本強化反壟斷相關的刑事、民事制度,在廢除公正交易委員會審判制度,將壟斷案件行政制裁爭議的最終解決權交由司法機關后,建立了完備的意見聽取程序,旨在通過程序保障規范壟斷案件處理,保障企業合法權益。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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