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龍一紙搬遷公告引發的“風暴”遠未結束。
日前,一位東風標致北京員工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繼1月10日部分東風標致員工聯名上書了一封《致神龍汽車有限公司決策層的公開信》(以下簡稱公開信)后,1月15日,神龍汽車總經理蘇維彬帶領部分高管緊急來京“斡旋”,但商談的結果并不理想。
當日,東風標致在京部分員工又聯合撰寫了一份《關于呼吁東風標致員工在法律框架下理性維權的倡議書》(以下簡稱倡議書)。記者拿到的這份倡議書中寫道,“東風標致員工認為神龍的這次搬遷決策過程涉嫌違法,如果神龍不能給出更好的解決方案,東風標致員工將保留依法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舉報違法事實的權利。”
“搬遷決定不會改變,目前大部分員工已經比較理性,工作組正在與東風標致北京員工逐個溝通。原則有兩個:一是鼓勵歡迎員工回到武漢,二是尊重員工個人意愿。”對上述倡議書內容,神龍汽車相關負責人對記者如是回復。
●突發的一紙搬遷公告
有關“搬遷”的爭議起源于2018年1月10日神龍汽車的一則突發公告。
1月10日上午,神龍汽車發布公告稱,自2018年1月15日起,東風雪鐵龍、東風標致兩大品牌的品牌總部將統一遷至武漢總部集中辦公,同時,這兩個品牌總部下屬的市場部將在上海集中辦公。據了解,東風雪鐵龍品牌總部的辦公地目前在上海,而東風標致品牌總部自2002年成立之初就設立在北京。
這意味著東風標致大部分員工要從北京遷至武漢,而市場部則要從北京遷至上海,這對多數已在北京定居的東風標致員工來說一時間難以接受。
一位離職不久的東風標致前員工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東風標致北京品牌部涉及到市場、銷售、售后和網絡四大部門,此外還有神龍派駐的人事和財務部門,涉及搬遷的人不在少數。
神龍對此事的解釋是:可以進一步提升公司營銷領域的溝通和決策效率,同時,能夠節省相應的運營成本。
武漢一直是神龍汽車總部所在地,也是神龍的股東方——東風汽車(5.720, -0.02, -0.35%)集團有限公司和PSA集團中國及東南亞區總部所在地。神龍方面認為,此前武漢、北京、上海三地分立的格局不利于品牌間進行溝通,導致缺乏戰略協同,而統一辦公則有助于總部和兩個品牌之間形成更好的協同作用,提高運營效率。
“如果是為提高運營效率,那么品牌部和市場部應該一起搬遷至武漢,而不是一個放到武漢,一個放到上海。眾所周知,品牌部和市場部的日常工作溝通是最頻繁的,但現在的方案顯然沒有降低溝通成本。”有東風標致的在京員工向記者表示,他對目前的搬遷方案內容感到費解。
多位涉及到搬遷的東風標致和東風雪鐵龍內部人士向記者坦言,神龍的這一決定“讓人感到十分心痛和傷心”。“東風標致在京有很多老員工是在品牌總部成立之初就在這里工作,當時他們的年齡只有24歲(左右),期間東風標致有過輝煌,但也經歷了銷量下滑等多重低谷,但這些老員工都沒有離開公司,即便有獵頭來‘挖’也沒動搖,大部門員工都選擇了與東風標致一起共患難。如今,15年過去了,多數員工的年齡已在40歲左右,在北京有了家庭。這個時候突然讓他們選擇去武漢,而且只有5天的考慮時間,感情上如何接受?”上述東風標致在京員工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說,這紙公告傷了很多人的心,特別是對一些已年過40歲的在京女員工來說,不可能選擇去武漢,但這個歲數再去在職場上求職已沒有多少可以談判的價碼。
就在“搬遷”公告發布的當天晚上,一份由部分東風標致員工聯名上書且措詞激烈的公開信開始在坊間流傳。該公開信指出,1月10日上午,神龍突然派遣工作組向員工宣布搬遷北京辦公室,要求員工在5日內到上海或武漢辦公室上班或者接受遣散,對此決策,員工感到“不能理解,不能接受,十分憤怒。”
“首先,在此之前公司從未向東風標致全體員工就搬遷征詢意見或介紹過搬遷方案,從未解釋搬遷的原因;其次,要求1月15日員工就必須要到達千里之外的城市辦公,只給予5天的考慮時間;而大部分東風標致員工為公司服務的年限都在5~15年之間,是各自家庭的中流砥柱。”公開信中指出。
事實上,在公告發布之前,有關搬遷的消息東風標致員工曾聽到過一些風聲。“2017年8、9月時,神龍位于武漢的一些辦公室開始重新裝修,當時就有要把兩大品牌總部搬到武漢的傳言,不過,這個消息只是在員工之間傳播,并沒有正式文件下達。所以,今年1月10日公告發出后,大家都感到很突然。”一位接近東風標致的相關人士向記者表示,他“搞不懂”這次神龍把兩大品牌總部遷回武漢的戰略意圖。
●高層緊急“斡旋”未果
東風標致員工聯名公開信被媒體大量轉載并報道后,神龍方面也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也立即拿出解決方案試圖平息此事。
一方面,神龍方面向媒體辟謠,說神龍只給員工5天考慮時間,否則接受遣散的說法是誤解,“1月15日只是公司通知員工出差到武漢開會的時間,并非報到時間,員工決定是否搬遷一直到月底都可以選擇,過渡期一直到2月底。”
另一方面,就在公開信發布的后一天(1月11日),以神龍總經理蘇維彬、執行副總經理麥柯然為首的多位高管緊急趕到北京,在東風標致北京辦公會議室與東風標致北京員工進行了對話溝通。
“當時,東風標致員工提出想看一下決定搬遷的正規文件,神龍的決策層并沒有拿出來。當日的溝通不了了之,大部分員工依舊不能接受搬遷的決定。”上述東風標致北京員工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
隨后,在1月15日,神龍給了一個新的解決方案,即《搬遷事宜補充告知書》(以下簡稱《補充告知書》),提高了隨機構搬遷員工的相關待遇和決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但是搬家的決策并沒有改變。
《補充告知書》內容顯示,對于同意隨兩大品牌部及其他部門派駐機構遷移的員工,新增“房屋租賃中介費”,最高額度為武漢1500元,上海3000元。此外,原告知書中的搬家費、安家補貼、探親路費等費用皆有所提高。比如,搬家費由起初的最高額度5000元調整至8000元。房租補貼依舊維持原定的規定,其中上海地區給予單身或夫婦不帶子女每月3000元補貼,夫婦帶18歲以下子女每月4000元補貼,且房租補貼按月隨工資發放,總計1年。
對不同意搬遷的員工,神龍將給予一段時間的工作交接期,期間勞動合同和工資福利待遇保持不變,交接期截至2018年4月15日,并可協商延長至2018年5月15日。
在4月15日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并在完成工作交接的前提下,公司給予相關的經濟補償金。對于不能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4月15日后公司將依法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法定經濟補償金。
法定經濟補償金基數為員工勞動合同解除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對于員工勞動合同解除前12個月月平均高于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對2008年1月1日以后的經濟補償標準按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計算,即:對于法定經濟補償金不高于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此情況下法定經濟補償金=N*法定經濟補償金基數+1*解除勞動合同前一個月工資標準(其中法定經濟補償金基數為勞動合同解除前12個月月平均工資;N為依法計算的員工補償期限)。
但《補充告知書》依舊需要員工在1月26日前反饋,逾期未反饋的將被視為拒絕接受搬遷決定,按照“員工不同意隨機構搬遷”做出妥善處理。這意味著,從1月10日正式下發通知到1月26號這一截止時間,神龍給予員工的考慮時間為17天。
“搬遷”決定違法嗎?
事實上,經濟補償金并不是東風標致在京員工當前的主要訴求。“我們只想知道,這個公告是不是經過正規的公司流程做出的?”上述員工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他們在征集了律師的意見后,員工認為這一決定的決策過程涉嫌違法,并且公司在接下來將要實施的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也將涉嫌違法。
倡議書指出,搬遷東風標致品牌部的決定,更改了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涉及支出金額達數千萬元,影響到三個城市數百名員工的工作與生活,屬于公司經營重大事項。這樣一個重大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六條,必須由公司董事會討論做出。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八條,在進行決策過程中應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但是就在1月11日的員工大會上,神龍汽車總經理蘇維彬當著現場上百名東風標致員工的面,宣稱此次搬遷決定是由執委會討論做出的,而不是由董事會決定的。更出乎員工們意料的是,在員工們強烈要求公司出示這份“執委會決議”,并等待長達5個多小時以后,公司最終也未能出示這份宣稱存在的執委會決議。
東風標致的部分員工認為,神龍根本就沒有對搬遷事宜召開執委會,也沒有這份執委會決議,更沒有法律所強制要求的董事會決議。因此,搬遷決定出臺的程序已涉嫌違法。
“神龍品牌部遷址的行為不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中所說的‘客觀情況出現重大變化’,這只是神龍根據自己的商業意圖做出的一個主觀決定。此外,在明知90%的員工將不能隨機構前往武漢或上海的情況下,公司援引《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來逼迫員工在極短的時間之內做出接受變更工作地點,或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實際上是一種‘變相’裁員,是對法律的濫用。”東風標致部分員工在倡議書中寫道。
目前,關于“搬遷”事宜,在京的部分東風標致員工還在與神龍方面“對峙”,相關工作幾乎處于停滯狀態,這對已經處于銷售困境的神龍汽車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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