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25 15:18 | 來源:中國證券網 | 作者:韓宋輝 | [要聞]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管理規定》通過要求保險公司建立健全償付能力風險管理的組織架構,建立完備的償付能力風險管理制度和機制,制定三年滾動資本規劃等,進一步強化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的...
上證報中國證券網訊(記者 韓宋輝)近日,中國銀保監會修訂發布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管理規定》吸收了償二代建設實施的成果,將償二代監管規則中原則性、框架性要求上升為部門規章,并進一步完善了監管措施,以提高其針對性和有效性,更好地督促和引導保險公司恢復償付能力。《管理規定》自2021年3月1日起實施。
結合我國保險市場實際和國際金融監管改革發展趨勢,《管理規定》將償二代具有中國特色的定量資本要求、定性監管要求和市場約束機制構成的三支柱框架體系,上升為部門規章;將償付能力監管指標擴展為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風險綜合評級三個有機聯系的指標,三個指標均符合監管要求的保險公司,為償付能力達標公司。《管理規定》通過要求保險公司建立健全償付能力風險管理的組織架構,建立完備的償付能力風險管理制度和機制,制定三年滾動資本規劃等,進一步強化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的主體責任。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答記者問時表示,與原《管理規定》相比,修訂后的《管理規定》明確了償付能力監管的三支柱框架體系。第一支柱定量監管要求,即通過對保險公司提出量化資本要求,防范保險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3類可資本化風險;第二支柱定性監管要求,即在第一支柱基礎上,防范操作風險、戰略風險、聲譽風險和流動性風險4類難以資本化的風險;第三支柱市場約束機制,即在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基礎上,通過公開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等手段,發揮市場的監督約束作用,防范依靠常規監管工具難以防范的風險。三支柱相互聯系,共同作用,構成保險業完整的償付能力風險防范網。
“根據三支柱監管框架體系,修訂后的《管理規定》將監管指標擴展為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風險綜合評級三個有機聯系的指標。具體來說,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險公司高質量資本的充足狀況,不得低于50%;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險公司資本的總體充足狀況,不得低于100%,風險綜合評級衡量保險公司總體償付能力風險(包括可資本化風險和難以資本化風險)的大小,不得低于B類。以上三個指標均符合監管要求的保險公司,為償付能力達標公司;其中任一指標不符合監管要求的,為償付能力不達標公司。”上述負責人解釋稱。
《管理規定》明確,對于償付能力不達標公司,中國銀保監會應當根據保險公司的風險成因和風險程度,依法采取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并將監管措施分為必須采取的措施和根據其風險成因選擇采取的措施,以進一步強化償付能力監管的剛性約束。
上述負責人表示,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險公司,將作為重點核查對象。監管部門對保險公司開展償付能力現場檢查,內容包括:償付能力管理的合規性和有效性;償付能力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風險綜合評級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償付能力信息公開披露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對監管措施的落實情況等。
對于償付能力充足率不達標的公司,《管理規定》將監管措施分為必須采取的措施和根據其風險成因選擇采取的措施。必須采取的措施包括:監管談話;要求保險公司提交預防償付能力充足率惡化或完善風險管理的計劃;限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東分紅等。除上述必須采取的措施外,監管部門還可以根據其償付能力充足率不達標的具體原因,采取責令增加資本金、責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業務、責令調整業務結構、限制增設分支機構等措施。對于采取上述措施后償付能力未明顯改善或進一步惡化的,監管部門依法采取接管、申請破產等監管措施。對于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和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達標,但操作風險、戰略風險、聲譽風險、流動性風險中某一類或某幾類風險較大或嚴重的C類和D類保險公司,監管部門應根據風險成因和風險程度采取監管措施。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做好《管理規定》的貫徹落實工作,進一步強化償付能力監管,有效防控保險業償付能力風險,維護好保險消費者利益。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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