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22 16:20 | 來源:鳳凰網科技 | 作者:俠名 | [產業]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疫情期間,在線會議需求激增,但微信對釘釘、飛書的”封禁“,使得釘釘、飛書上的會議鏈接無法通過微信分享
疫情期間,在線會議需求激增,但微信對釘釘、飛書的”封禁“,使得釘釘、飛書上的會議鏈接無法通過微信分享,從而增加了使用釘釘、飛書線上會議的消費者的使用成本、增加了使用釘釘、飛書線上會議的消費者的不便。促進數據開放共享,是數字經濟創新發展的內在需求。
2021年1月19日,中國世界貿易組織研究會競爭政策與法律專業委員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大學市場監督法治研究基地、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未來法治研究院、中國人民大學區塊鏈研究院,聯合在北京舉辦了“數字經濟研究聯盟第三十次會議暨落實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 ” 研討會。
會議中,北京安杰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詹昊結合司法實務的經驗,從三個方面探討反壟斷法對數據流量的影響。
首先,詹昊認為反壟斷法領域,“效益”與“公平”是極具價值的關鍵詞。一方面,互聯網部分解決了信息不對稱導致的效益喪失,另一方面,公平問題單純依靠互聯網自身難以解決,需要執法機關與司法機關的積極參與。隨后,詹昊總結了互聯網企業九大執法問題,包括橫向壟斷協議、最惠國待遇導致的縱向價格協議違法行為、大數據殺熟等差別待遇問題、“二選一”“封禁”背后的限制交易問題、個人信息收集方面的附加不合理條件問題、平臺間拒絕數據開放帶來的拒絕交易與限制交易問題、互聯網平臺興起時的掠奪性定價問題等。
其次,詹昊結合互聯網行政執法和司法的實務經驗,對裁判規則示范問題進行探討,并提出實際存在的四大問題。第一,互聯網公司濫用或違法行為的獲利如何計算,采取價差法、獲利法兩種不同的計算方法背后的差異與利弊權衡;第二,壟斷行為損害類型復雜、民事主體類型多樣,壟斷案件中不同原告對違法行為的分析角度不一,這一情況下如何進行相關市場界定;第三,如何進行市場份額界定,對交易額與日活量、月活量兩種標準的選擇需要對科學性予以充分評價;第四,是否有必要在反壟斷民事訴訟中進行相關市場的界定。
最后,詹昊對一些尚未解決的基礎問題進行總結。市場調節問題,即互聯網經濟領域的新權益與市場自我調節的邊界如何確定,市場“有形之手”的調節時機是什么;數據性質問題,即數據性質是什么,與傳統意義上的知識產權有哪些區別和聯系,數據保護是否應該遵循新的法律規則;壟斷行為規制的多部門法配合問題,并強調互聯網平臺企業的行為規制需要多部門法相結合,中國目前執法、司法領域部門法相互之間的配合程度仍有較大提升空間。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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