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19 21:36 | 來源:新浪財經 | 作者:俠名 | [上市公司]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賢豐集團和賢豐有限未及時將上述情況告知賢豐控股,直至2019年4月16日才通過賢豐控股披露上述股份被凍結的情況
1月6日,廣東證監局披露對賢豐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廣東賢豐控股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賢豐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賢豐集團)、廣東賢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賢豐有限)作為賢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賢豐控股)的控股股東和一致行動人,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未將股份被質押信息告知上市公司并披露。2018年7月5日、8月16日,賢豐集團分別將所持賢豐控股1350萬股、300萬股股份質押給江蘇銀行深圳分行、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賢豐集團未將上述股份被質押信息告知賢豐控股并配合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二條等規定。
二、未及時將股份被司法凍結信息告知上市公司并披露。一是2019年1月10日,賢豐集團持有的賢豐控股15915.2萬股股份被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天津高院)凍結。賢豐集團未及時將上述情況告知賢豐控股,直至2019年3月14日才通過賢豐控股披露上述股份被凍結的情況。二是2019年3月20日、3月27日,賢豐有限持有的賢豐控股29535.86萬股股份被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深圳中院)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江蘇高院)凍結;2019年3月27日至4月8日期間,賢豐集團、賢豐有限持有的賢豐控股股份先后被江蘇高院、東莞中級人民法院、深圳中院和天津高院司法輪候凍結。賢豐集團和賢豐有限未及時將上述情況告知賢豐控股,直至2019年4月16日才通過賢豐控股披露上述股份被凍結的情況。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四十六條等相關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等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賢豐集團、賢豐有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文/新浪財經 郝顯)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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