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中國銀保監會等五部門聯合發布《關于防范以“虛擬貨幣”“區塊鏈”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以下簡稱《風險提示》)。《風險提示》指出,近期,一些不法分子打著“金融創新”“區塊鏈”的旗號,通過發行所謂“虛擬貨幣”“虛擬資產”“數字資產”等方式吸收資金,侵害公眾合法權益。此類活動并非真正基于區塊鏈技術,而是炒作區塊鏈概念行非法集資、傳銷、詐騙之實。
《風險提示》傳遞政策強監管信號
《風險提示》要求將正常的區塊鏈技術、區塊鏈融資同其它打著此類旗號進行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行為區別開來。近年來,雖然區塊鏈行業夾雜著一些金融風險,但是真正的區塊鏈技術極具創新性,對社會發展將具有正面價值。因此,《風險提示》特別強調大眾應該將那些打著區塊鏈旗號、行欺詐之實的行為和真正從事區塊鏈創業的項目和正常的區塊鏈融資行為區別,以避免國家正在大力鼓勵的一個行業在無意中受到負面沖擊。
《風險提示》提請廣大公眾理性看待區塊鏈,切實提高風險意識;對發現的違法犯罪線索,可積極向有關部門舉報反映。具體來看,炒作區塊鏈技術進行非法集資有以下特點:一是網絡化、跨境化明顯。依托互聯網、聊天工具進行交易,風險波及范圍廣、擴散速度快。一些不法分子通過租用境外服務器搭建網站,實質面向境內居民開展非法集資或者批量虛擬貨幣交易活動,并遠程控制實施違法活動。這些不法活動資金多流向境外,監管和追蹤難度很大。二是欺騙性、誘惑性、隱蔽性較強。利用熱點概念進行炒作,編造名目繁多的“高大上”理論,有的還利用名人大V“站臺”宣傳,宣稱“幣值只漲不跌”“投資周期短、收益高、風險低”,具有較強蠱惑性。實際操作中,不法分子通過幕后操縱所謂虛擬貨幣價格走勢、設置獲利和提現門檻等手段非法牟取暴利。此外,一些不法分子還以ICO、IFO或、IEO等花樣翻新的名目發行代幣,或打著共享經濟的旗號以IMO方式進行虛擬貨幣炒作,具有較強的隱蔽性和迷惑性。三是存在多種違法風險。不法分子通過公開宣傳,以“靜態收益”(炒幣升值獲利)和“動態收益”(發展下線獲利)為誘餌,吸引公眾投入資金,并利誘投資人發展人員加入,不斷擴充資金池,具有非法集資、傳銷、詐騙等違法行為特征。
要在區塊鏈領域短時期內有效打擊所有相關欺詐行為,在客觀上存在較大的難度。繼《風險提示》后,9月18日,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發布《常抓不懈持續防范ICO和虛擬貨幣交易風險》(下文簡稱《交易風險》)的通告。《交易風險》通告提出,投資者如發現各類ICO變種形態以及通過部署境外服務器繼續面向境內居民開展ICO及虛擬貨幣交易業務的組織或個人,可向有關監管部門舉報,對其中涉嫌違法犯罪的,可向公安機關報案。該通告表達了監管機構持續打擊和預防相關風險的努力。《風險提示》《交易風險》等系列動作,表達了監管者繼續密切監測ICO及各類變種形態,加強研判,打早打小,防患于未然,同時向市場傳遞了更為明確的“強監管”信號。
揭開區塊鏈非法集資領域相關違法活動的“面紗”
近年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近年大力鼓勵區塊鏈產業的發展,一些地方政府紛紛開設區塊鏈產業園區,或者投入巨額政府引導基金,推動區塊鏈行業的發展。但有個別地方政府未能深刻理解中央金融監管機構政策與精神,曾經發布的文件出現諸如“允許開放數字貨幣交易平臺”等一類表述,在很短時間內被上級監管部門叫停。市場上一些機構或個人對國家在短期內放開虛擬貨幣交易所或者ICO持樂觀態度,并通過各種隱藏方式借區塊鏈概念行非法集資、傳銷、詐騙之實。
面紗一:區塊鏈融資項目“出海轉內銷”。
早在2017年9月4日,中國金融監管機構就曾下達ICO禁令,同時叫停境內的虛擬貨幣交易所。然而,在2017年年末之際,大量虛擬貨幣在境外交易過程中價格飛漲。一些ICO項目發起人乘機盯上了國內大量普通投資者,風險高度積聚。與此同時,廣大普通投資者風險意識仍有待加強。一些投資者錯誤的地認為,自己在高風險的虛擬貨幣投資或ICO領域可以成功獲利并控制風險。區塊鏈技術具有較高的技術門檻,普通投資人并不容易識別和理解,容易為一些打著區塊鏈旗號的違法犯罪分子所迷惑,這為一些身居海外的違法犯罪分子從事非法集資等行為提供了可乘之機。
在去年9月ICO禁令相關監管政策***后,大量區塊鏈融資項目通過“出海轉內銷”的方式,繼續將融資的渠道伸向中國公民。這些融資的項目中,有的雖然是真正為相關創業項目而融資,但是其未經中國有權監管機構批準向中國公民融資,未作投資者適當性控制,仍然有非法集資的嫌疑。需要融資的這些區塊鏈項目大都屬于融資的早期階段,這意味著其就算融資成功,將來失敗的比例也非常高。無差異別的向不特定中國公民發布融資項目,顯然與中國相關法律所背離。
面紗二:項目發起人隱含集資詐騙的動機。
當前,存在大比例的所謂區塊鏈ICO融資項目,其項目發起人自身即有集資詐騙的動機。這些身居海外的所謂區塊鏈項目發起人,其從中國境內公民所募集的社會資金多為比特幣或以太坊等主流虛擬貨幣。這些項目發起人通過不法活動,將社會資金向境外轉移。由于此類資金主要表現為比特幣或以太坊等虛擬貨幣,其不必經過銀行賬戶或第三方支付的形式轉賬。對于中國金融監管機構而言,對此類違法行為的監管和追蹤難度極大。這意味著將來監管機構對違法行為取證艱難,偵測犯罪嫌疑人***同樣也將面臨巨大障礙。大部分ICO項目及相關基金會或其發起人遠避海外,即使中國公民因之損失慘重,也會因獲取證據難、調查對方當事人(或機構)***難使得投資者權利保護存在較大困難。投資人若寄希望中國政府部門遠赴海外為中國公民維權,挽回損失,則必將涉及到外交、引渡和取證等各個復雜環節,上述海外維權顯然難上加難。因此,中國金融監管機構預先連續多次發布風險警示,提高民眾風險意識,遠離被騙的漩渦,有助于協助中國公民事先防止權益受到侵害。
ICO是在區塊鏈技術興起之后出現的一種新型融資手段,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ICO通常為早期投資者通過向ICO項目發起人支付比特幣或以太幣等主流虛擬貨幣,獲得項目發起方基于區塊鏈技術初始產生的加密數字代幣。投資人獲得的代幣是未來使用該ICO項目的憑證。極少數代幣將來上線交易平臺后,可能市值持續大飛漲,為投資人帶來高收益。但是,近半年多以來,大部分代幣遠遠跌破融資初期的成本價,給廣大普通投資人造成巨額損失。ICO的違法或違規行為主要包括如下構成要件:一、其融資主體未經有權機構(如央行)批準融資;二、融資方式通過違規發售、流通代幣完成,這種虛擬代幣通常指區塊鏈的項目開發團隊開發的去中心化應用的虛擬代幣;三、融資主體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等主流“虛擬貨幣”;四、上述行為可能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中的一種或多種。
面紗三:為違法ICO穿上合法外衣。
近半年來,在“幣圈”領域,針對普通投資人的各種手法具有欺騙性、誘惑性和隱蔽性等特點,并且各種欺騙手段正日益增多。一些不法分子還以ICO、IFO、IEO等花樣翻新的名目發行代幣,或打著共享經濟的旗號以IMO方式進行虛擬貨幣炒作。這些發行代幣的模式表面上與ICO有著較大的差異,實質上不過是變換花樣,本質上仍是ICO。
此其中,最引起大眾關注的方式稱為IMO(Initial Miner Offerings的簡稱),即以礦機銷售為核心發行虛擬代幣。具體言之,IMO是指通過先向公眾銷售特定智能硬件(即“礦機”),然后通過智能硬件向公眾發行虛擬代幣的行為。有的機構稱IMO模式下并無行代幣的違法行為,其發行的是傳統商業模式下的積分,因此屬于合法行為。
事實上,傳統模式中的積分通常在封閉的商業環境中的運行,代幣立基于區塊鏈,特別容易被用于在二級市場上用于炒作和投機,同法幣便利的雙向兌換。在實踐中,此種代幣可以提取到用戶錢包,其產生不久,海外有虛擬貨幣交易平臺就上線了這些代幣的交易。因此,與積分和傳統的Q幣等游戲幣不同,這種基于區塊鏈技術開發的代幣特別容易受到投機者的追捧。但與此同時,代幣價格在二級市場上如過山車般大起大落,易給玩家帶來巨大損失,給投資者致生較高的金融風險。代幣便于交易與諸如可能升值的投機色彩,使得與之相關的智能硬件在預售期就往往吸引上百萬人預購。某些智能硬件的官方售價在淘寶上則可能曾經被炒高數倍,這遠遠偏離了正常的市場價格,具有高度的投機性質,非普通商品可比擬。
多方合力打擊區塊鏈領域非法集資違法活動
綜上所述,在區塊鏈領域實施嚴格監管的過程中,無論是ICO融資,還是規模的虛擬貨幣交易等行為,現階段均屬于違規或違法之例。打擊區塊鏈領域非法集資的違法活動,需要發揮監管部門、相關網絡媒體與金融機構的合力。
從監管角度來看,即是使進行風險提示和風險預警。針對近年來諸如ICO以及一些場外虛擬貨幣交易(OTC)等商業模式再次面向中國在境內卷土重來,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在2018年8月和9月連續***相關風險提示性政策文件,并鼓勵公民及時舉報相關違法行為,有助于及時打擊境內可能發生的非法集資等相關違法犯罪行為,避免將來出現更大范圍的金融風險事件。故而,此類風險警示性文件的及時發布,具有正面意義,應堅決堅持。
從相關網絡媒體來看,應及時落實金融監管部門的政策和文件基本精神,控制網絡文章可能引發的疊加效應,特別是在發布區塊鏈資訊時,應堅持避免熱衷于討論虛擬貨幣價格,不發軟文變相推廣ICO項目,不誘導普通網民從事境外高風險區塊鏈融資項目,不誘導普通網民參與境外高風險虛擬貨幣及其衍生品交易。
從金融機構的角度來看,應堅定不移落實監管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第三方支付機構等應積極配合監管政策的基本精神,現階段不向境內外虛擬貨幣交易機構和ICO項目發起人提供開戶、轉賬或支付等金融服務。同時,各金融上述機構應在日常業務中積極執行用戶識別、反洗錢與反恐怖怕主義融資等法定措施義務,認真執行常規的業務檢查,及時發現與ICO或虛擬貨幣相關的批量交易相關的可疑賬戶,一方面應及時上報給金融監管部門,另一方面應及時提高用戶交叉驗證的標準,做好用戶資料留存,以防止在當前嚴監管時期金融服務被不法行為人所利用。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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