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起,北京二手房交易中,買賣雙方須各自和中介公司簽訂經紀服務合同,明確中介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務,而不像以前中介服務和房屋買賣合同混在一起。3月23日,由北京市住建委、市工商局聯合制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出售經紀服務合同》、《北京市存量房屋承購經紀服務合同》示范文本正式發布,自4月15日起正式推行使用。
目前在北京的二手房交易中,沒有單獨的中介經紀服務合同,而是把中介的經紀服務內容放在了房屋交易的合同中。這種“一鍋燴”的合同,也使得中介和買賣雙方的經紀服務關系與買賣雙方之間的買賣關系糾纏不清。
此次北京單獨制定了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分別針對二手房出售和二手房承購,細化了中介機構與買方或賣方各自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就是說,中介應與買、賣雙方分別簽訂服務委托協議。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院長尹飛向記者表示,此次示范文本的制定,首次明確了存量房出售、承購經紀服務關系,明晰了房地產經紀機構與房屋買賣當事人權利與義務,是規范存量房屋買賣中經紀行為、減少房地產經紀糾紛的重要舉措,有助于進一步完善行業服務標準,提高服務水平和行業信譽。
此外,北京市住建委今天還發布了加強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及經營場所公示管理的通知,從4月15日起實施。其中規定,凡在北京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含通過互聯網提供房地產經紀服務)的,應當在機構成立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初始備案。房地產中介機構及分支機構要在經營場所醒目、便于公眾翻閱的位置,公示營業執照;收費項目、依據、標準;全部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姓名、照片、信息卡號等內容。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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