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14 08:18 | 來源:未知 | 作者:張偉 | [上市公司]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號外財經訊這幾天,英力特成為證券市場上市公司輿情的核心,事由產權交易涉嫌違規,投資者四處狀告
號外財經訊 這幾天,英力特成為證券市場上市公司輿情的核心,事由產權交易涉嫌違規,投資者四處狀告。早在2月24日,號外財經刊發文章《英力特股權轉讓信息披露不完整應追責》,從交易兩大變數看該公司信息披露不完整,并提醒投資者“別被套在高崗上”。遺憾的是,仍有投資者蜂擁進駐,直至5月12日跌停的發生,人們才如夢方醒。一場轟轟烈烈的維權行動就此展開。
質疑英力特五處違規行為
投資者向號外財經詳述了英力特涉嫌違規的事件過程:2016年12月6日,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團發布對其持有的51.25%上市公司英力特股權征集轉讓公告,并與其持有的寧夏英力特煤業有限公司100%股權及58453.58萬元債權一并打包轉讓,后者產權轉讓為前者股權轉讓的必要條件。2017年2月17日,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團與天元錳業簽署股權轉讓協議,并且約定股權協議生效的條件之一為《產權交易合同》生效。2017年2月22日,英力特收到天元錳業的要約收購報告書,對英力特剩余股權發起要約收購。2017年5月12日,英力特公告天元錳業以產權合同中涉及的煤炭采礦權到期為由,與英力特集團就價款支付方式的執行產生分歧,并稱可能會對英力特控股權轉讓產生實質性障礙。
投資者們認為,英力特有五處構成違規行為:
一、產權轉讓合同為股權轉讓生效的必要條件,其是否生效對股權轉讓影響重大,中小股東對此應有知情權,英力特集團事前卻未對相關內容進行任何公告。
二、根據國電電力2016年9月19日披露的英力特煤業采礦權評估報告,其明確表明采礦權到期日為2017年1月17日。即意味著2017年2月17日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天元錳業已知曉其采礦權已到期,為何在5月份又提出對采礦權到期的爭議。
三、天元錳業在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中,僅提示商務部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與國資委審批等風險事項,并未提及自身對于產權合同的異議導致股權轉讓合同不能執行的風險,有故意誤導中小投資者之嫌。
四、英力特4月25日公告提及國電集團已完成對《股權轉讓合同》、《產權轉讓合同》的審核,并將上報國資委審批。5月12日公告卻說《產權合同》發生分歧,協商達成初步意見,但未獲上級部門審批。這個協商達成的初步意見,是否就是4月25日公告國電集團完成審核的《產權轉讓合同》,如果不是,4月25日以后產權合同部分條款有變更,報上級部門審批前為何不進行公告,因為產權合同是否能夠生效對股權轉讓影響巨大。同時這個上級部門究竟是哪一個上級,國資委還是國電集團?是哪一天未獲得上級部門審批,為何沒有立刻披露?
五、在5月12日上午英力特股價跌停,下午臨時停牌公告相關事宜,這表明產權合同的糾紛已經提前泄露了,作為知情方的英力特集團和天元錳業涉嫌向利益攸關方提前違規泄露相關信息。
中小投資者四處奔波維權
盡管中介服務機構作出各種解釋,但投資者們仍認為,5月12日臨近中午前突然跌停,隨后中午臨時停牌,晚上發布公告,稱國電集團未批準《產權交易合同》。跌停出現在發布公告之前,很可能是內幕消息泄露造成的。此外,1月3日天元錳業就簽署了盡職調查無異議承諾書,承諾已經盡職調查清楚了情況并接受相關協議。但2月4日天元錳業又提出要修改協議中的英力特煤礦轉讓價款,并于2月17日與英力特集團協商一致,調整了價款支付的方式,簽訂了《產權交易合同之補充協議》,最終該協議上報國電集團后沒有被批準。這一發生在2月17日的修改條款的重要事件,直到英力特5月17日答復深交所之前,完全就沒有披露過,也沒有進行過任何風險提示。而在這段期間,英力特不僅發布了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還發布了兩次股權轉讓事宜的進展公告,卻連《補充協議》這四個字兒都沒有提到過。這一行為涉嫌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
據號外財經了解,5月20日,中小投資者聯名“上書”中紀委,實名舉報英力特集團及上市公司,認為英力特集團私下與天元錳業簽訂有關《補充協議》,約定后一項49億元采取分期分批支付,并在整個交易過程中向資本市場隱瞞該事件,造成資本市場極大負面影響,給投資者造成巨大損失。英力特該行為明顯違反國資委關于國有資產轉讓價款支付方式的規定,致使整個合同無法履行,目前交易有可能失敗,國有資產有重大流失的風險,英力特集團總經理伍權,副總經理宗維海(兼上市公司董事長)疑涉嫌國有公司人員瀆職罪,同時,該項交易過程中存在諸多違反證券市場法規及刑法有關條款的行為等。
《電鰻快報》
熱門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