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有不少本身長期從事實業的企業主,被高利貸的暴利所誘惑,完全荒廢主業,企業資產則淪為其套取銀行貸款的工具 ]
[ 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
近年因暴力催收、“裸條”等諸多熱點事件,高利貸行業格外受人關注。撇開那些涉嫌以黑惡暴力手段參與的個案,即使是一些較為“規范”的高利貸,其中的資金來源、項目篩選等也隱含諸多灰色操作。
一位業內人士告訴第一財經1℃記者,雖然,法律嚴格禁止并設定罪名予以震懾,但目前高利轉貸依然是高利貸市場上的常見情況。
項目
陳大海(化名)早年在地方政府機關工作,后來進入華東某省一家國有金融機構擔任法律顧問多年。
在陳大海看來,中小企業融資難是一個長期存在的難題,但需求又極其巨大,因此根本不用擔心缺少項目,要考慮的是怎么選擇穩妥、優質的項目。
陳大海說,金融掮客們有一條隱蔽而有效的項目篩選路徑:通過銀行內部“資源”,掌握一批即將到期的優質銀行貸款客戶——按照常規,這批客戶在銀行借款到期時要么按時還款,要么借新還舊,往往以后者居多——銀行方面的“資源”會將部分“優質”客戶名單交給金融掮客,掮客們會組織資金為這些客戶解燃眉之急:對需要借新還舊的客戶,掮客們會提供過橋資金,按銀行基準利率3~5倍甚至更高收息;被銀行突然停貸的客戶,可以從這些掮客處獲得后續的資金,需要支付的利息一般是銀行基準利率的2~4倍,也有更高的。這些掮客實際上大多自己就是出借主體,銀行內部“資源”自然也是他們的利益共同體。這是一條極為灰色的鏈條。
1℃記者從該省一家城商行和一家國有大行分支機構的相關人士處了解到,類似的操作手法在業內廣為人知,并不是什么秘密。
這種篩選帶來的一個最直接好處就是項目的可靠性和資金的安全性。“銀行的風控部門之前都對項目做過詳細的調查和評估,基本上不會有太大問題。”陳大海說,客戶中很多是房地產開發商和礦主,這類客戶資金需求大,項目利潤也高,但一旦資金或市場出現問題,就是崩塌式的災難。該省近年來出現數十起開發商“跑路”事件,全國此類事件更是不計其數,幾乎每一起背后都與高利貸有關。“民間借貸也要有風控意識,不能只追求高利。”他說。
一般來說,金融掮客只提供短期借貸,最長時間一年。他們會要求客戶簽訂條款清晰而嚴格的合同,并會要求以項目擔保。
資金
對“錢生錢”的借貸生意來說,讓手里的資金盤子大起來,就意味著更大的生意。但錢從哪里來,是最核心的問題。
陳大海說,一些金融掮客在最初試水這種高息的民間借貸時,主要是以自有資金進行周轉,原因是“沒想當個生意做”,另外也受限于自身的資金規模。
他熟知行業一種常用的迅速擴大資金規模的辦法——以一定的自有項目作抵押,向不同銀行重復套取貸款,再用這些貸款進行放貸。
“向銀行貸款,除了項目本身合規以外,還有‘資源’的因素。”陳大海一語道破個中玄機。因此,一件吊詭的事情就出現了:很多需要資金的中小企業難以在銀行獲得貸款,但一些有“資源”的人卻能從銀行貸款去放貸。
一家股份行當地支行的負責人介紹,銀行放貸一些項目人為操作痕跡明顯,不少人利用漏洞獲取銀行貸款再轉而進行高利放貸,賺取巨大的利差。據他介紹,當地有多家餐飲、娛樂以及房地產開發企業都曾經通過重復抵押的方式從銀行獲得貸款從事高利貸業務,根本無心實業。“一旦從它們手中借錢的企業出問題,銀行也就很難收回貸款。”1℃記者從當地多家銀行了解的信息印證了該人士的這一說法。
全國人大代表、友阿股份(6.160, -0.19, -2.99%)(002277.SZ)董事長胡子敬曾在對高利貸行業進行調查后發現,“目前我國高利貸行業中,普遍存在多環節的現象,借錢的并不是用于企業生產,而是為了去放貸,這樣層層加碼,不斷將利率推高到風險極大的程度。”很多資金斷鏈的中小企業都不是因為實業出了問題,都是拿錢去轉貸高利貸,才出了問題。
陳大海稱,很多作為放貸者的金融掮客很注意風險把控,這也包括在利息的擬定方面。據描述,很多人收取的利息在行業內屬于中等,月息一般是3%左右,極個別的最多也不超過6%,“如果對方再高的利息都愿意借,其實就應該警惕了,做什么行業能有那么高的回報來還錢?”陳大海的觀點是,“高利貸”要想做大做長久,就“不要把人家做死了,要活水養魚,大家都能發展”。
1℃記者了解到,當地民間借貸月復利最高的達15%,而在前幾年高利貸最瘋狂的地市,最高月息達到了20%以上。
放貸者一般采用“砍頭息”(即給借款者放貸時先從本金里面扣除一部分錢,一般是超出法定利率部分)的方式放貸,但在借款合同里標注的是所借本金全款。對放貸者而言,這樣做的好處是,一方面先扣除了部分利息,更為主要的是,通過“砍頭”調節本金和利息比例,從而使得借款合同約定的利息不超出法定標準。
監管
“對于擾亂金融秩序的高利貸,政府一直是打擊的,但管控有現實難度。”某地方金融辦一位官員說。
據其介紹,政府理解民間借貸有著巨大的現實需求,因此并不全盤否定,更不會一棍子打死,“主要是對非法的高利貸行為進行打擊”。但往往是在出現重大事件后才介入調查和整治,最終造成巨大的社會負面影響,有時甚至還需要政府出面埋單。
前述官員介紹,對高利貸的認定,面臨取證困難的現實。一方面由于借貸行為只發生在雙方,外界很難知曉具體的內情,即使有時會有借款人出面舉報或指認,但一般也缺少有力的證據能證明是高利貸。
據當地法院的一位法官介紹,在他接觸的大量民間借貸案件中,往往原告是放貸一方,提交的最核心證據就是借款合同,幾乎都是合法合規的,被告方基本上都敗訴。
轉貸則是高利貸中最為惡劣、對金融秩序影響最大的行為。1℃記者了解到,轉貸行為在內陸一些地區已經是高利貸放貸資金的最主要來源之一。僅以湖南為例,近年來,幾起與高利貸相關的案件中,放貸資金多從銀行套取而來,其中有不少本身長期從事實業的企業主,被高利貸的暴利所誘惑,完全荒廢主業,企業資產則淪為其套取銀行貸款的工具。
某股份制銀行當地一家支行負責人分析,轉貸成功的前提是能重復獲取銀行貸款,目前銀行放貸還是存在一些漏洞,很難全面掌握貸出去的資金真正投向了哪里。
目前,高利貸行為未明確入刑,理論和司法界對此一直存在爭議。全國各地多以非法經營罪打擊高利貸。2015年“兩會”期間,胡子敬曾建議將高利貸行為明確列入刑法。
而刑法對“高利轉貸罪”則作出了明確規定?!缎谭ā返?75條規定: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海匯業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吳冬表示,一些企業打“高利轉貸”的擦邊球,案件真正到法院獲判的很少。對于高利轉貸罪的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第23條:高利轉貸案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如個人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單位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
吳冬稱,如果個人貸款出來是用于投資別人的生意,而投資回報當初雙方約定穩賺不賠,那么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這類沒有風險的“投資”性質應為“明為投資,實為借貸”,如果獲利較大,那就可能涉嫌高利轉貸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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